這兩本都由許多作者(費迪南.馮.席拉赫,德國律師)的親身經歷的故事所組成,故事篇幅都不大,理應閱讀的負擔不大,但某些篇的內容卻讓人不忍卒睹。但面對這樣的故事,許多寫作可能會見獵心喜,以煽情來吸引大眾,但作者以律師的訓練,客觀而冷靜的敍述,反而更讓人能思索每個故事,受到更大的衝擊。
就以「罪咎」中主打的第一個故事「慶典」為例:九名管樂隊的凡夫俗子毀了某個女孩的人生,竟然沒有背負刑責?故事結讓人很無奈、很憤慨,但法官還是依據法律來行事。雖然故事中沒有談媒體這一塊,但我想在台灣,一定會有某某協會出來說法官是恐龍法官,說管樂隊要給社會一個交代。你可以說徒法不足以自行,但看到別人對待法律的態度,我卻覺得台灣根本還不到法制的地步,對於法制應該是幾無概念吧!
而且不必從這則故事就說德國人只知法條,不知變通,其實這種評價反而比較適用於台灣。書中就寫到:「德國刑法為罪刑法定主義,即根據一個人的罪行具體求刑,我們會問對於被告的犯行,何種程度的罪刑才是適度的。…中世紀時則簡單多了,無論犯罪動機為何,皆依照犯論罪。於是偷竊就一定是砍手…那是刑罰是某種數學題目,每個犯行都會對應到一個明確的刑責。今天我們的刑法比較明智,更貼近現實生活,但要做出正確的判決也更為困難…(罪行-衣索比亞人)」;「當然法官無需知道被告的犯案動機才能作出判決,但是他們想知道,為什麼被告會這麼做,且只有真正有所了解,才能根據被告的罪責判刑。(罪咎-第三者)」,這樣才能真正保護真正弱勢的一方,也才有「幸運」這則故事中:「這是出於愛情而從事的不法行為」(破壞屍體),讓當事者得到無罪釋放。不過,也許我對於台灣法律的認識不夠,也許台灣的法律也有這一塊。
另外,目前德國法律(刑法)的目的最重要的不在於制裁,最重要的是救人,書中提到的「黃金橋理論」就是如此,所舉的例子是當一個人拿著槍要射殺另一個人,前一發射偏了,只是擦過的被害者的手臂,犯害者看到血和對方痛苦的表情,法律給予(或希望)犯罪者一個再想想的機會,如果他就此停止,他不會被判較重的殺人未遂,而只會被判較輕的「危險性傷害罪」。這樣的重點不是在於保護犯罪者,而是增加受害者的生存機會。相較之下,台灣人(尤其媒體或某些衛道人士)動不動就說亂世用重典,動不動就說應該判人死刑,我自己覺得在保護受害者上是不利的,因為犯小罪就有重罪,那犯罪者可能反而會一不做二不休,繼續往更殘忍的方向墮落。
還有,根據罪刑法定主義,德國的殺人罪分為兩種,謀殺和普通殺人,「殺人還要有些附帶要件才能成其為謀殺…如犯案者為「滿足性慾」、出於「貪慾」、或出於其他的「卑劣的動機」;也有語詞描述犯案者的殺人手法,如手段「凶狠」或「殘暴」…(罪咎-補償)」而謀殺唯一的判刑就是終身監禁,而對於普通殺人,法官則有裁量權,可以判五到十五年有期徒刑。
也許法律並不完美,也許對於多變的人心,法律永遠不可能完美,但我們卻可以讓它盡量達到完美。現在台灣在推的修護式司法也許就是一個好的開端。不過,在看到德國對於殺人罪的態度,我在想台灣什麼時候能像德國一樣廢除死刑。台灣談到這一塊時,反廢死的人往往以極慘的個案來反對廢死,或是嘲笑廢死人員只注意犯罪者的人權,但他們錯了,他們幾乎沒有認真看過廢死的主張。
廢死的主張是要有配套的,不是單純廢止死刑而已,第一是要修法提高假釋的門檻,也許就可以像德國謀殺是終身監禁,而且不得假釋、不得會客。我始終認為對於極惡之徒,爽快的死也許是解脫或英雄的象徵(當然,真的面對是大多數還是狗熊),但求死不得,活著又毫無意義,也許才是真正的懲罰,這就讓我想到張系國在一篇科幻小說中提到的未來世界,人可以轉生而重活時,犯下重罪就是關個1000年,這可是一失足成千年恨。
最後分享作者的專訪,正如作者所言,「人人都可能變成犯罪者」,如何面對自己內心的幽暗面,恐怕是每個人一輩子的功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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